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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兜底】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17-09-13 09:35: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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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兜底对象


1农村特困供养救助人员。


认定条件:具有榆林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日常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给予照料。2.提供基本居住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提供基本居住场所。3.提供基本治疗条件。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报销医疗费用。4.提供基本丧葬费用。按其1年救助供养标准提供丧葬费用。5.提供基本教育费用。对特困人员中正在接受国民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供养形式: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由村委会和协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也可选择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或民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500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认定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年人均收入低于30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其中无劳动能力、无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或就业扶持等其他措施脱贫的,认定为低保兜底户。


保障标准:按中省政策规定实行差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制定。


二、兜底扶持政策


1农村低保渐退帮扶政策。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年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但收入尚不稳定的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帮扶期满后,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政策。依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施保。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家庭中14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保障家庭中有三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依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比例增发保障金,其中一级增发50%,二级和三级增发30%;保障家庭中有重病患者,其一个年度内自付医药费总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成员一个年度享受的低保金总和,按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增发保障金;保障对象是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视不同情况增发保障金,其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增发50%,离异的增发30%;保障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增发;保障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增发。上述分类施保对象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管护措施。对分散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村集体要安排专职监护人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也可入住市内“医养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已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要提供特殊护理条件。


4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按照《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榆政办发[2017]53号)文件的规定,一是资助参合,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参合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二是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院(民政部门“一站式”救助定点医院已与新农合定点医院全部重合)住院的,出院时在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按100%比例报销,贫困户和低保对象按70%比例报销,一般医疗救助2万元封顶,重特大疾病10万元封顶。


5临时救助政策。按照《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榆政办发[2017]56号)文件规定,一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且在同一年度内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标准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二是对现有救助政策都不能解决的生活困难问题,通过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救助,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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