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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易地搬迁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17-09-13 09:36:00
来源: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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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搬迁对象认定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程序确定。


三、安置方式


分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交钥匙”工程。


集中安置包括进城入镇安置(城市、县城和集镇规划区新建房或购买商品房)、农村安置(新建集中安置点、在经认定的中心村续建安置)等。


分散安置指少数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采取插花安置、梯次搬迁、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分散安置有严格规定,实行指标管理,一是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二是不准在不安全的地方建房;三是不准单家独户建设;四是不准在原址重建;五是不准未经规划选址随意乱建。


“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对象中的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级政府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负责建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养老机构等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实行“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免费住房。


四、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建房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以60、80、100平方米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五、安置补助标准


建房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资金兑现到户。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补资金待贫困户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按人计算补助资金规模,由县级按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六、安置房造价和群众自筹限定


严格控制安置房建房造价,集中安置建房成本原则上应控制在每平方米1500元以内。搬迁贫困对象人均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 七、去库存安置


去库存安置指在榆林市范围内通过消化库存对移民搬迁群众进行安置。库存商品房包括城镇规划区域内“五证”齐全的库存商品现房、政府存量现房和移民搬迁存量安置房。二手商品房不纳入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助范围。在库存房选择上,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补助资金按人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可以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搬迁户购房自筹资金人均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不超1万元。


政策咨询电话:0912—3856319(市移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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