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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榆林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7-14 10:42:00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4

 

 

 

 

 

 

榆林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战略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727)精神,按照市级指导、县区落实、乡村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脱贫攻坚责任,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脱贫攻坚格局,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市级责任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负总责。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包抓脱贫攻坚工作制度。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脱贫攻坚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推进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定期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全市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指挥部,负责脱贫攻坚日常工作,组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检查,协调落实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

扶贫办(脱贫办)承担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落实全市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立健全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督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督促各县区和成员单位落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安排事项。

产业脱贫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产业扶贫规划。由农业局牵头,协调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总结推广产业精准扶贫模式。

就业创业脱贫办公室负责开展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组织指导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移民脱贫办公室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完成搬迁任务,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实产业、就业等后续扶持措施,做好易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脱贫办公室负责实施非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教育脱贫办公室负责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控辍保学措施,完善贫困户家庭学生全程精准资助政策。

健康脱贫办公室负责完善和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制定大病兜底保障办法、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落实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贫困村(含搬迁安置社区)标准化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生态脱贫办公室负责落实贫困户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政策,组织发展林业经济。

社保兜底办公室负责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政策。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革命老区、吕梁山片区开发建设力度,深入开展扬榆对口扶贫协作,推进实施资源性开发项目,大力发展光伏扶贫(发改委牵头)。

资金保障协调组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筹措落实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稽查等工作,指导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加强涉农资金整合(财政局牵头)。

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全面落实金融扶贫政策,重点对“两免一贴”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到位。

供电局负责农网改造升级,有条件的自然村实现通动力电,尽快实现光伏上网

交通局负责落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和建制村通畅工程计划。

水务局负责落实全市贫困地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建设管理。

国资委负责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资本、管理、技术、市场等优势,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发展贫困村电商扶贫。积极组织在榆企业组成扶贫“合力团”,配合省级“合力团”覆盖12县区,通过项目布局、技术嫁接、资金注入等,带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监督保障类部门,除履行本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外,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业务优势,助力全市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

纪委负责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组织部负责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脱贫攻坚政策业务培训,配合做好脱贫攻坚考核相关工作。加强选调后备干部管理,指导县区加强基层党组织“四支队伍”组织管理。

宣传部负责牵头做好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典型经验和脱贫成效宣传工作,做好脱贫攻坚网络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加强脱贫攻坚舆论监督工作,指导榆林广播电视台、榆林日报、榆林新闻网开设脱贫攻坚问政专栏。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宣扬正确的荣辱观,搞好精神文明户与脱贫先进典型评比宣传工作。

检察院负责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审计局负责脱贫攻坚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审计工作。

组织部、考核办、扶贫办要强化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督促市级包扶部门和其他市直部门落实相关脱贫攻坚责任。动员、联系、引导各民主党派、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校、驻榆军队、武警部队、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并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二、县区责任

县区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制定辖区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逐部门、逐乡镇夯实脱贫攻坚责任并抓好落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本县区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按规定足额安排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制定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

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立精准脱贫台账,指导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措施,组织实施好精准脱贫项目。

负责做好定点扶贫单位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县级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严格日常管理,对“四支队伍”进行考核。

负责建立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干部队伍,加强县、乡两级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一线扶贫工作力量。督促乡镇党委、政府配齐扶贫专干和建档立卡扶贫信息员。

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提高扶贫政策知晓率。发现、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积极探索总结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新方法、新举措,提高脱贫攻坚工作水平。

三、乡镇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责,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乡镇包村干部对所包村脱贫攻坚工作负具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月走访贫困村不少于3次,乡镇包村干部每季度对所包村范围内所有贫困户走访不少于1次。

负责对辖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审核,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扶贫项目,汇总审核上报扶贫项目资金,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涉贫信访事件发生。加大“四支队伍”力量整合,指导成立临时党支部,把最优秀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选拔为驻村脱贫攻坚队长。加强对“四支队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指导辖区村完善村规民约,搞好村风、民风、家风建设,树立正气,大力宣传勤劳致富、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奖惩

认真落实“三项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予以鼓励激励:

(一)对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综合排名靠前的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对包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优秀的市直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包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集体”。

(二)被授予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和“包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集体”的市直部门,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全市优秀等次名额;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三)对连续两年获得“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或连续三年综合考核评比排在全市前3名,且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优先提拔使用。

(四)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受到国家表彰或在全国推广经验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优先提拔使用。

(五)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应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认定,按照《榆林市精准脱贫工作问责办法(暂行)》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市级有关单位、县区;

(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不力,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单位、县区;

(三)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市级单位、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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