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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贫困对象动态管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0-30 15:45:00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1.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省级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由“四支队伍”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有安全住房。指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A级或B级标准。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4)脱贫户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

(5)有安全饮水。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2.贫困户退出程序

贫困户脱贫原则上每年10月上旬启动,10月中旬乡镇完成交叉核查等工作;10月下旬完成县级抽查、乡镇批准退出等工作;11月中旬完成退出贫困户标注备案等工作。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由“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征得拟脱贫户同意,初步确定名单。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入户收集拟脱贫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有关情况。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拟脱贫户,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

(4)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四支队伍”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申报。

(5)县级抽查,乡镇批准。县级对年度脱贫户按照不低于10%比例,每乡镇不少于30户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由乡镇批准退出,并在村内公告7日(公示7日均为自然日)。抽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向市级上报备案,在市级监督下,县级在国扶系统做脱贫标注。

(二)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1.贫困村退出标准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当年年末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系统测算,扶贫部门分级认定)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市级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以上三者之一即可。(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任何一处即可。(市级交通部门认定)

(5)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水质由县级及以上卫计部门化验认定,市级水务部门认定)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县级电力部门认定)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为服务。(县级卫计部门认定)

2.贫困村退出程序

贫困村退出原则上每年10月中旬启动,11月上旬完成县级交叉检查等工作;11月中旬完成市级抽查、县级批准退出等工作;11月下旬完成退出贫困村系统标注备案等工作。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四季度后期,乡镇组织“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征得“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退出贫困村。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对核实认定的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申报。

(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对拟退出贫困村进行交叉核查。核查符合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对拟退出的贫困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2月,市级向省级备案,并组织县扶贫办在国办系统进行脱贫标注。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和程序

1.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1)“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含95%)以上、群众满意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2%(运用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

(2)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3)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

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2.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当年年末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重小于3%。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3)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

(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6)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例达到97%。

(7)全县建档立卡户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注:从2018年起,贫困县退出检查内容增加通动力电和农村居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3.贫困县脱贫摘帽程序

贫困县脱贫摘帽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专项评估检查的程序进行,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

(1)县级自查。拟退出县在11月中旬完成县级自查自评工作,达标后,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市级核查。市级对照退出标准、工作程序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核查,认定贫困县脱贫结果,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并向省级申报专项评估检查报告。

(3)省级专项评估检查。次年3月,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评估检查工作。

(4)国家抽查。次年6月,由国务院扶贫办按照20%的比例,对通过省级专项评估检查退出的县区进行抽查,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四)动态调整

1.贫困户识别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国家标准)和“两不愁、三保障”(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未得到有效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重点关注因灾造成房屋损毁达到危房标准的(C、D级)、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家庭主要成员遭遇重大变故的,以及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内家庭生活困难的人群。

2.贫困户识别程序。严格执行“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识别程序,坚持综合研判,强化数据比对,应用好比对结果,杜绝“一刀切”。

(1)动员部署。通过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制订本级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年度动态调整工作。

(2)动态调整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动态调整,规范完成贫困户新识别和返贫纳入;完成扶贫对象各类信息采集和更新;运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手机APP完成信息核准及贫困户、贫困村的地理信息位置采集等工作。

(3)问题整改。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工作,查找梳理动态管理纳入不精准及数据质量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并反馈各县市区,各县按照“先内业、后外业”的程序,对查实问题进行整改,对数据进行调整完善。

(4)工作总结。以县为单位对年度动态管理和贫困退出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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