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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26 11:31:26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7号)文件有效期于2022年11月18日到期,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结合近五年来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完善形成了《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共13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二)参保与缴费。一是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参保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二是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补助标准。

(三)缴费年限。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即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认定范围扩大至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000年以后退役军人军龄等。将2000年前退役军人军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可享受我市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是参保职工中断参保3个月以内并补缴的,待遇可连续享受;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二是明确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刑满释放后医保待遇可接续。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利息、滞纳金及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划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元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具体医保待遇标准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七)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待遇享受范围为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

(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明确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和支付范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由90%提高至9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支付限额。

(九)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明确了协议管理的方式及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十一)法律责任。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二)组织领导。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十三)附则。老红军、离休人员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按原渠道解决。本办法从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三、解读人

姓 名:张萌

工作单位: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职 务:科长


文件链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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