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榆林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南》获取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榆林市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http://fpb.yl.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公开年报
2.三公支出
3.目标考核
4.通知公告
5.人事信息
6.财政预决算
7.政策文件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通过“榆林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http://fpb.yl.gov.cn/)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在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地址:榆林市高新区长兴路中段113号榆林市乡村振兴局 ,联系电话:0912-3893423)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榆林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榆林市乡村振兴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机构:市乡村振兴局宣传培训科;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912-3837538;邮政编码:719000。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榆林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现场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口头申请应在受理地点当面提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榆林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榆林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申请处理及期限。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申请程序。
2.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受理机构予以受理。
3.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信息,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同时说明部分信息不公开的原因。
5.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不存在的信息,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收费。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第(二)、(三)项内容,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得。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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